欧博手机版 欧博官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4 15:5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作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武公[2018]47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消防安保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等)、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学校、院(部)、实验室、实验人员”四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岗位职责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部)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实验项目的指导老师和负责人是本实验项目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业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财务处、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网络与信息中心、校医院和院(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

(三)研究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保卫部(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监督与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对外协调工作;负责对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的消防、安保设施及设备进行合理配置与维护,对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管和维护;负责定期巡查实验室的消防安保安全和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负责各院(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赠予)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工作;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院(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负责监管各院(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工作;负责委托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转运和处置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品进行转运和处置;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三)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建立涉及实验室安全的本科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教学实验室)和本科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负责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四)研究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建立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研究生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教学实验室)和研究生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负责、做好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伤害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建立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科研实验室)和科研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

(六)学生工作部(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科生的实验室安全伤害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七)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定期巡查实验室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及时安排、实施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维修、改造,保障实验室水、电、气的正常运行;

(八)人事处负责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负责、做好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伤害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九)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落实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院(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实验室、实验人员以及实验室责任人和安全员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细则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改建)实验室或新增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力气瓶、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进行严格论证,做好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和管控;负责做好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赠予)审批工作;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伤害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标识明示或上墙;责任人、安全员信息明示并上墙;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甚至警告的责任和义务,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辐射、机械、特种设备等)台帐、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上报、整改)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兼)职人员担任安全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器材状况,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院(部)报告,并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向所在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力气瓶、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安保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和《欧博手机版 欧博官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4]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保工作应以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四)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六)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七)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八)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九)实验室责任人、安全员要做到经常检查实验室安全,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十)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一)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处)报告。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和《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武公[2018]47号)等法律法规。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种类参见由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种类参见由国家发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化学品种类参见由国家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参见由国家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二)各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和真实详细台账记录(台账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订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特别对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武公[2018]4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实行并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五)学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无燃无爆或者低毒、低害的化学品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化学品;提倡采用化学品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采用先进的实验方案、实验设施和工艺流程,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法律法规。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

(二)各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

(三)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四)开展动物实验,应严格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法律法规。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三)要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配合学校做好实验场所的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工作;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评估与验收工作;

(四)从业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要做好放射性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法律法规。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为承压类及机电类特种设备,如高压灭菌器、高压釜、气体钢瓶、承压蒸汽(热水)锅炉、起重机械等;

(二)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严格管理;制作、张贴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

(三)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四)各种压力气瓶运输、储存、使用时均要竖直放置,储存时应固定稳妥,使用时应加装固定环或气瓶柜,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

(五)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

(一)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等;

(二)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设置临时暂存房间或区域,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废弃物不得混装存放;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三)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实验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期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进行;

(四)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排放或处理的,必须进行前期工程方案论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和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与成果处、研究生部(处)和院(部)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

第二十一条  院(部)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在课前或实验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本实验中存在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强化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部)须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院(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院(部)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标准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院(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院(部)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学校保卫部(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瞒报、谎报和延报。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协调和处理;实验室所在院(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若事故发生确因管理缺失、无视规章或人为操作不当,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遇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出现修订或新颁布情况,则相关条款按修订和新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